本報金塔訊 12月17日,金塔縣人民檢察院開展不起訴案件公開宣告,依法對金塔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的張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標罪一案作不起訴處理。
經審查認定,2019年11月至12月,張某某為承攬工程謀取不法利益,主動聯系他人,以支付資質使用費、標書制作費、差費,并提供工程投標保證金和支付管理費用為由,分別借用肅州區、玉門市多家公司水利水電建設施工資質,對金塔縣大莊子鎮、東壩鎮、西壩鎮、鼎新鎮2019年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及金塔縣2020年環城防護林造林綠化土方及節水灌溉工程三標段進行圍標。11月28日,酒泉某水利水電有限公司以814.64萬元的價格中標其中一項目,由張某某施工。
金塔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該案涉及的5家企業和犯罪嫌疑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均認識到自身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真誠悔罪,自愿認罪認罰,且中標工程均按期完工,沒有出現質量問題,沒有給招標方造成損失,依法可認定為情節輕微。
金塔縣人民檢察院認為,我省是經濟欠發達地區,民營企業發展緩慢。涉案企業均是甘肅省水利電力建筑方面的民營企業,如果機械辦案,會導致部分企業破產、員工失業,不利于民營企業發展。故對涉案企業及法定代表人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宣告會上,宣讀了不起訴決定,闡述了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并對被不起訴人進行了法治教育訓誡。
(杜 靜)
責任編輯: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