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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華市區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數:13052 更新時間:2016/08/02

      關于印發金華市區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金政辦發〔2014120

      婺城區、金東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金華市區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1223

        金華市區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浙江省節約用水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金華市區城市供水的節約用水工作和城市供水管網通達范圍內的農村節約用水工作。
        上述范圍內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水戶),應當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節約用水遵循統籌規劃與綜合利用、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節約獎勵與超額加價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節約用水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節水辦)具體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的管理工作。
        發改(物價)、經信、規劃、交通運輸、水利、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節水辦主要職責是:
       ?。ㄒ唬┬麄骱拓瀼貓绦袊?、省、市有關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ǘ嘘P部門制定和完善行業用水綜合定額和單項用水定額,下達用水計劃,并進行考核;
       ?。ㄈ┙M織和指導用水戶的周期性節水評估和水平衡測試工作;
       ?。ㄋ模┴撠熜陆?、擴建、改建項目節水設施的評審指導工作;
       ?。ㄎ澹┙M織節水型企業(單位)、節水型居民小區的創建工作;
       ?。┲笇С鞘泄澦录夹g、新產品、新材料的應用工作,推廣中水回用設施與節水型用水器具;
       ?。ㄆ撸┴撠煶鞘泄澦慕y計工作;
       ?。ò耍┓?、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進行制止、舉報。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加強城鄉居民節約用水意識、方法的宣傳和指導。
        
      第七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產業結構調整和布局以及招商引資項目,應當與水資源承載能力及環境容量相適應,限制高污染、高耗水項目,發展節水型工業和服務業,建設節水型社會。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節約用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節約用水專項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八條 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用水戶應根據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本行業、本單位的節約用水規劃和節約用水年度計劃。
        
      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節水設施的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設計。
        發改部門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時,應將節水設施設計方案作為審查內容之一,節水設施設計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改正。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節水設施的驗收作為重要內容納入其中。
        
      第十條  單位自建供水設施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取水審批機關應當征求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轉送取水審批機關。未經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意而擅自取水的,市節水辦按開采取用地下水量,重新核定取用水單位的自來水計劃用水指標。
        
      第十一條  有關單位在建設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處理設施時,應當因地制宜地建設回用水設施,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鼓勵使用非常規水資源。
        新建大型賓館、飯店、住宅小區、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設施和其他建設項目,應當逐步建設中水回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企業、用水單位、物業管理單位和房屋產權單位應當加強供用水設施、設備、器具的維修管理,定期進行管網查漏,降低漏損率。
        
      第十三條  工業用水戶應使用節水型工藝、設備,鼓勵生活用水使用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應當按照有關部門公布的名錄在規定的時間內停止生產、銷售、使用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器具和產品。
        
      第十四條  工業用水應推行清潔生產,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冷卻、鍋爐冷凝以及洗滌等用水應當循環使用,一水多用,綜合利用,降低單位產品耗水量。
        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不得低于國家或省規定的標準。
        
      第十五條  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筑施工等用水,有條件的優先使用河網水、再生水。城市綠地、樹木、花卉等植物的灌溉,應當推廣噴灌、微灌等節水型灌溉方式,鼓勵使用雨水和無害化處理后的再生水。
        
      第十六條  從事洗浴、洗車等高耗水服務行業,應當采取節水措施。
        洗車行業月用水量68立方米以上的單位應當安裝和使用循環用水設施,推廣無水環保洗車技術。
        
      第十七條  非農業用水戶應當安裝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計量設施。
        居民用水實行計量到戶的一戶一表制度;其他用水應當實行總水表與分水表分別計量的二級計量制度;生產經營用水與生活用水應當分開計量;工業企業的主要用水車間和用水設備應當單獨安裝計量設施。
        
      第十八條  大耗水工業和服務業的用水戶應當定期開展水量平衡測試,合理評價用水水平。
        年用水量在3萬立方米以下的非居民用水戶,至少每3年進行一次節水評估;年用水量3萬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戶,應每5年進行一次水量平衡測試,經測試或評估不符合節水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水量平衡測試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方法和規程。
        
      第十九條 用水計劃的核定程序:
       ?。ㄒ唬┦泄澦k根據用水戶的申請、用水戶前3年的用水情況、水資源承載能力及供水能力、行業用水定額等因素核定用水戶年度計劃用水總量,并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核定后下達。市節水辦對用水戶進行節水、用水指導和定期考核。
       ?。ǘ┯盟畱魬鶕a、經營、生活的需要,于年初向市節水辦報送當年各季度的用水計劃。
        未按規定時間或未填報用水計劃的用水戶,市節水辦按用水戶全年計劃供水總量平均分配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  用水戶調整用水計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驍U建、改建、產品結構調整或生產經營發展原因而需要增減用水量;
       ?。ǘ┧闹貜屠寐?、用水單耗和用水器具等符合國家、省規定標準;
       ?。ㄈ┙浰胶鉁y試或節水評估,確需調整用水計劃;
       ?。ㄋ模┤∮米詡渌ǖ叵滤?,停用并封井的;
       ?。ㄎ澹┮呀⒑蛯嵤┕澕s用水措施,且內部用水設施、管道完好,用水器具符合節水要求;
       ?。┎挥绊懰擞盟畽嘁婧凸怖?。
        用水戶要求調整用水計劃的,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市節水辦提出下年度書面申請,說明調整的理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核實、調整。
        
      第二十一條 基建施工臨時用水應申請臨時用水計劃,經市節水辦批準后,單獨裝表計量,竣工后應及時到市節水辦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制度;非居民用水實行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                               
        
      第二十三條  超計劃累進加價水費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繳納。
        
      第二十四條  用水戶通過節水措施,年度用水量低于核定的用水計劃且節水成績顯著的,經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相關部門審核后,可給予獎勵。工業企業可從節約水費中按比例提取一定費用專項用于獎勵企業內部節水管理部門和相關人員。
        
      第二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節約用水統計制度;非居民用水戶應加強用水管理,指定專人具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按時向市節水辦填報用水報表,做好節約用水統計和上報工作。
        
      第二十六條  用水戶應當對節約用水監督檢查人員的工作給予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拖延或者謊報,不得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城市節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再生水,是指污水和廢水經過處理,水質得到改善,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質要求,可以在一定范圍內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辦法所稱的中水回用系統,是指建筑物或者建筑小區內將排水(污水)經過收集、儲存和處理,用于生活中沖廁、洗車、澆灌植物、噴灑地坪等低水質用水的新型水管系統。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5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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